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13号
申请人: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兴园三路99号。
被执行人:烟台欧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衡山路18-10号。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烟商二终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字第9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广新
审判员 王家强
审判员 王元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