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华柏路55号广发大厦。
负责人:郑作群。
被执行人:赵腾飞,男,汉族,1985年6月4日出生,住中山市东区凯茵新城A12区D2-308,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850604391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腾飞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腾飞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12区53幢306房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国(2012)易15027**;房产证号:02120553**]。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林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