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执67号
申请执行人: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中港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8855147-2。
法定代表人:赵明龙,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郎溪县荣华纸箱包装厂,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回龙山,组织机构代码不祥。
法定代表人:薛建荣,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薛建荣,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郎溪县荣华纸箱包装厂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72********。
被执行人:薛润芳,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黎明街村九华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25221968********。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郎溪县荣华纸箱包装厂、薛建荣、薛润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88号判决书,该判决现已生效。郎溪县荣华纸箱包装厂、薛建荣、薛润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郎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郎溪县荣华纸箱包装厂、薛建荣、薛润芳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
二、划拨被执行人郎溪县荣华纸箱包装厂、薛建荣、薛润芳银行存款3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