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49号
申请执行人:曲彦芳
申请执行人:于淑君
被执行人:德州市双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德州市双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经执行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现有可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已经执行到位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玉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