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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931号

范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931号原告范某某,女,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何秀英,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