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931号原告范某某,女,198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何秀英,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8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杨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林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