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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0553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兰山区秀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秀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0553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秀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秀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秀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付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