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刑更508号

杨兆武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508号罪犯杨兆武,农民,原户籍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以(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兆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11年1月24日送广东省深圳监狱服刑,2012年5月28日转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20日、2014年7月14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贵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杨兆武自2014年7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已折成奖励分)。截至2015年11月止,累计奖励分108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提请对罪犯杨兆武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兆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贵港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经查该犯实施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规定,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兆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十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杨银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