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645号之一
原告:蔡江玮。
被告:叶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江玮与被告叶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江玮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江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蔡江玮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