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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645号之一

蔡江玮与叶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江玮,叶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645号之一

原告:蔡江玮。

被告:叶江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江玮与被告叶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江玮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江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蔡江玮负担。

审判员  吕美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