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879号原告中航工业湖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89号嘉盛华庭1栋501房,组织机构代码55951807-0。法定代表人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明伟,重庆众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铜元局街道江南大道2号1-9-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6884-9。法定代表人吴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武南,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航工业湖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汇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航工业湖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中航工业湖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工业湖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中航工业湖南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罗阳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永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