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第1786-2号原告杨东,男,回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齐海涛,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与被告李立云、王海燕、齐海涛、王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灵民初字第176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齐海涛在灵武农村商业银行利民支行账户6229XXXXXXXXXXXXX955、中国农业银行灵武农场分理处账户6228XXXXXXXXXXXXX312的存款、查封被告齐海涛所有的宁AM4X**、宁AM4X**、宁AM4X**号车辆。现原告与被告齐海涛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第1768-1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齐海涛在灵武农村商业银行利民支行账户6229XXXXXXXXXXXXX955、中国农业银行灵武农场分理处账户6228XXXXXXXXXXXXX312存款的冻结;对被告齐海涛所有的宁AM4X**、宁AM4X**、宁AM4X**号车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李 霞
代理
审判员 哈 莉
代理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