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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民终230号

周长林与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涛、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长林,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涛,刘建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林,男,住所辽源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李锦成,经理。

原审

被告:李洪涛,男,住所辽源市。

原审

被告:刘建东,男,住所辽源市。

上诉人周长林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正大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李洪涛、原审被告刘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长林于2016年5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长林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长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37.00元,减半收取1,718.50元,由上诉人周长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传冬

审 判 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温桂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