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特22号申请人于某,男,汉族,1957年5月2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被申请人于某父,男,汉族,1931年10月5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尖山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于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于某父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于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苏 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彦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