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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536号

申请执行人高喜英与被执行人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五金制品厂、刘月明、符好、符尚、孙长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喜英,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五金制品厂,刘月明,符好,符尚,孙长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高喜英,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先锋村。被执行人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五金制品厂,经营者符好,住所地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被执行人刘月明,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洲村。被执行人符好,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谷山路**号附****号。被执行人符尚,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洲村。被执行人孙长期,男,194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万功塘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刘喜英与被执行人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五金制品厂、刘月明、符好、符尚、孙长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五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五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喜英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喜英与被执行人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五金制品厂、刘月明、符好、符尚、孙长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刘喜英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五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爱宝

审判员  崔益沙

审判员  潘维锋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蔡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