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82号
原告:武孟飞,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
被告:耿金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立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孟飞诉被告耿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其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孟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孟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1元,由原告武孟飞承担
审判员 武占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