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2382号

原告武孟飞诉被告耿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孟飞,耿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382号

原告:武孟飞,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

被告:耿金伟,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蒙城县立仓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孟飞诉被告耿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其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孟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孟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1元,由原告武孟飞承担

审判员  武占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