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7038号原告北京生活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33号楼D座6层612。法定代表人傅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海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洁力神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69号创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杨秀萍,总经理。
原告北京生活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洁力神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生活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生活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生活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生活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蒋怡琴
人民陪审员 张渝江
人民陪审员 赵亚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冯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