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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694号

陈祥池走私普通货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当事人
陈祥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694号罪犯陈祥池,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泉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祥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闽刑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祥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度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陈祥池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祥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祥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祥池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祥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一鸣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