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5714号原告王成江。被告李晓婷。被告朱勇明。
原告王成江与被告李晓婷、朱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成江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成江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王成江负担。
审判员 李富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