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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5714号

王成江与李晓婷、朱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成江,李晓婷,朱勇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5714号原告王成江。被告李晓婷。被告朱勇明。

原告王成江与被告李晓婷、朱勇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成江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成江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王成江负担。

审判员  李富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沈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