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虎,天祝县某镇某村二组,居民。被执行人刘方东,永靖县某镇某村三社139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占虎申请执行刘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方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方东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觉履行(2015)天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方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方东所有的甘NF6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被执行人刘方东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轿车。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刘方东可以使用被扣押的轿车,但因被执行人刘方东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轿车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刘方东不得处分、转移被扣押的轿车,不得对被扣押轿车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佐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国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