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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执163号

王占虎与刘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占虎,刘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占虎,天祝县某镇某村二组,居民。被执行人刘方东,永靖县某镇某村三社139号,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占虎申请执行刘方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方东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方东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觉履行(2015)天法民初字第9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方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方东所有的甘NF68**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

二、被执行人刘方东负责保管被扣押的轿车。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刘方东可以使用被扣押的轿车,但因被执行人刘方东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轿车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被执行人刘方东不得处分、转移被扣押的轿车,不得对被扣押轿车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佐年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许国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