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16执41052号吴小龙:原告吴小龙与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8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10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助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
吴小龙与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通知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16执41052号吴小龙:原告吴小龙与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8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810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助理
审判员 韩 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