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2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县政务服务大楼16楼,组织机构代码证48508807-0。法定代表人甄大鹏,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余胜。委托代理人田尧。被执行人合肥骏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磨店工业聚集区安徽龙之杰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组织机构代码证05845009-8。法定代表人干联军,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环罚字(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缴纳70000元罚款义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对被执行人合肥骏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处罚70000元的处罚决定。2015年5月20日,长丰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监察时,发现合肥骏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租赁位于双凤开发区凤麟路的安徽省辉煌照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进行学生课桌、椅、床、餐桌等生产,生产喷涂过程中使用一台燃煤锅炉加热,废气采取水过滤方式高空排放;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属于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提供的证据有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
本院认为,长丰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长环罚字(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长丰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长环罚字(2015)25号行政处罚决定,即执行合肥骏翔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缴纳70000元罚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家俭
审判员 陈明霞
审判员 张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