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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545-1号

贾树林、章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树林,章霖,合肥丹枫工贸有限公司,单冬福,王小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545-1号

申请执行人:贾树林,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章霖,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合肥丹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执行人:单冬福,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王小华,男,195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安徽省尚洋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华名下位太湖路太宁花园综合楼(紫云阁)12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398**),现案件已执行完毕,应当对该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小华名下位于太湖路太宁花园综合楼(紫云阁)1203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包1500398**)的查封。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正海

代理

审判员  牛春风

代理

审判员  夏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夏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