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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行审369号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贤勇、董约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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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2行审36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区。法定代表人徐一峰,局长。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卫计征字(2015)第8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9日作出温鹿卫计征字(2015)第8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陈某、董某,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00833元。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温鹿卫计征字(2015)第8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亚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戴俊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