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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3执恢1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与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买提、卡德尔·艾买提、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衣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买提,卡德尔·艾买提,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710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地区分行,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锋,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宏,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军,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衣买尔·托合提,男,维吾尔族,1975年12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绕孜·日扎克,男,维吾尔族,1981年8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赛买提·乃买提,男,维吾尔族,1990年4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卡德尔·艾买提,男,维吾尔族,1983年8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阿也提古丽·艾买提,女,维吾尔族,1981年8月1出生,住所地:哈密市。

被执行人:海仁沙古丽·沙力,女,维吾尔族,1980年7月出生,住所地:哈密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5)哈执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了(2015)哈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衣买尔·托合提、绕孜·日扎克、赛买提·乃买提、卡德尔·艾买提、阿也提古丽·艾买提、海仁沙古丽·沙力的财产线索并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恢复(2015)哈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干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方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