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149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帅、潘玥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帅,潘玥,李旦辉,王金芝,刘建国,陈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帅。被执行人潘玥。被执行人李旦辉。被执行人王金芝。被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陈光华。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帅、潘玥、李旦辉、王金芝、刘建国、陈光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进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