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91执恢16号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与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号九州大厦*座**楼。负责人刘龙菊,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28号。法定代表人袁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本金198031.00元,剩余款项54304元及逾期利息未能执行。2016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和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3万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