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康,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加军,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奎,居民。原审被告王敏,居民。
上诉人李康因与被上诉人常加军、王俊奎、原审被告王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开民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康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康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康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柏华
代理
审判员 朱 海
代理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