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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201号

芦某某诉张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芦某某,周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201号申请执行人芦某某,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周某某,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初字第01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周某某,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二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周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立龙

审判员  刘政文

审判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雷乔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