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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912号

遵义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蒲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蒲元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912号原告遵义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镇隆村。法定代表人严加林,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治忠,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龙波,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元峰,男,汉族。

原告原告遵义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元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后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蒲元峰起诉。

审判员  何小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露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