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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3214号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214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徐彦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永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