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214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徐彦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永敏 关注公众号“”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3214号
原告:刘某,女。
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徐彦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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