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彩霞。被执行人张长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彩霞与被执行人张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长荣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长荣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长荣于2016年4月28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彩霞人民币4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长荣系洛川县武装部退休职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6228482921384357419。本院于2016年5月6日对该账户予以冻结。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长荣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彩霞人民币1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对该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洛川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孙银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韩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