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审69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君强、王会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杨建党,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分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杨建党于2014年11月10日,与杨春改、李钟爱、杨如有等四户在花洲办事处张白居委会三组,利用原宅基228平方米联建单元楼,进行房地产开发,该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五条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宛国土资(2009)64号文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违法行为34884元的罚款。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分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分第0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兼
书 记员 王道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