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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982号

张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982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骆飞飞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98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