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982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爱群
人民陪审员 骆飞飞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6)皖1204民初98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