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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执监141号

申请执行人李朝辉与被执行人孙立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朝辉,孙立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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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执监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朝辉,男,汉族,1981年4月20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孙立柱,男,汉族,1967年2月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执行人李朝辉与被执行人孙立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吉01执190号。现因被执行人孙立柱的住所地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朝辉与被执行人孙立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德惠市人民���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东宇

代理

审判员  周翠翠

代理

审判员  蒋振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