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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4182号

王志伟与张燕、孟庆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伟,张燕,孟庆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18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委托代理人何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孟庆田。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与被执行人张燕、孟庆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燕、孟庆田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志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燕、孟庆田名下的银行、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孟庆田位于新浦区通灌南路369号九龙城市乐园43号楼2单元901室房屋一套(系轮候第三查封,无法处置)。孟庆田、张燕下落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庆文

审判员  赵志坚

审判员  薛云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