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2076号
申请执行人:罗金根,男,汉族,原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现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罗如文,男,汉族,原住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现住哈密市。申请执行人罗金根与被执行人罗如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哈市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艾尼瓦 · 司坎旦
代理
审判员 田 仲
代理
审判员 百合提亚尔·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古丽尼沙·斯坎旦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