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02刑初78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淑珍,女,汉族。2015年9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商棋,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淑珍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骄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淑珍及其辩护人吴红梅、商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至2015年间,被告人蔡淑珍先后在吕某某、刘某甲(另处)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冰毒,除用于自己吸食外,余下部分分别在黄州某麻将室、某游戏机室、网吧等地卖给徐某、陈某、段某等吸毒人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徐某在黄州某游戏机室、商城某网吧、商城某麻将室,以50元/颗的价格多次从蔡淑珍处购买毒品麻果60余颗,价值3000余元,直至案发还有1000余元毒资未结算。2.2014年底,段某在黄州某游戏机室从蔡淑珍处购买了1颗麻果。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段某到蔡淑珍位于商城的家中购买了2颗麻果。同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段某又来到蔡淑珍家中,购买了3颗麻果。3.2015年初的一天晚上,在黄州某游戏机室内,陈某花50元钱从蔡淑珍处购买了1颗麻果。几天后的一天晚上,陈某在该游戏机室又从蔡淑珍处购买了2颗麻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淑珍非法转手倒卖毒品麻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淑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其身体有残疾,离异后又遭遇中年丧子,才导致其走上了吸毒贩毒的道路;被告人提出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现,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所贩卖的麻果中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较低,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证人徐某、陈某、段某、刘某乙的证言:2.书证:抓获经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3.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淑珍违反国家管理规定,明知“麻果”是毒品,还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贩毒,情节严重,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淑珍身体患有残疾,离异后又遭遇中年丧子,陷入巨大的精神痛苦中。在此期间结识了吸毒人员,走上吸毒的道路,因其生活窘迫,便以贩养吸。经法庭教育,被告人蔡淑珍已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给家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希望被告人蔡淑珍吸取教训,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蔡淑珍自愿认罪,有悔罪的表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淑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蔡淑珍的刑期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贵芬
审 判 员 周新民
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