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572号
原告:郑小春。
委托代理人: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郑祥强,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秀静,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春诉被告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文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黄一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