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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572号

郑小春与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郑小春,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572号

原告:郑小春。

委托代理人: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郑祥强,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秀静,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春诉被告乐清市柳市镇象山桥前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文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黄一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