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金都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常都。被执行人王艳。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聚源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金都建筑有限公司、李常都、王艳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7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