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339号原告郑某甲,女,1982年7月6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告肖某甲,男,1982年6月25日生,汉族,周宁县人,住周宁县。
原告郑某甲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