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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1468号

许养水与梁火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许养水,梁火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许养水,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洪当前,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火炮,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蔡明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养水与被告梁火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7日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养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许养水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向本院缴纳。

审 判 长  郑梓忠

人民陪审员  陈青松

人民陪审员  苏文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陈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