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渝0120民初1372号原告胡红兰,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骆臣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菲菲,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兰诉被告骆臣波、王菲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臣波、王菲菲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胡红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绪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