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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1372号

胡红兰与骆臣波,王菲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红兰,骆臣波,王菲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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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渝0120民初1372号原告胡红兰,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3日,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骆臣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菲菲,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12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兰诉被告骆臣波、王菲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骆臣波、王菲菲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胡红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绪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