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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1613号

原告申学舜诉被告申文军、滩坊顺联国际物流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安丘市安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申学舜,申文军,滩坊顺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滩坊市中心支公司,周立国,安丘市安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兴安街办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1613号原告申学舜,男,汉族,1966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潘家埠村***号。委托代理人李旭鸽,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忠民,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文军,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冶源镇潘家埠村***号。被告滩坊顺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滩坊市奎文区健康东街344号。负责人宗先杰,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滩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滩坊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7号欣泰盛和苑综合楼16号。负责人胡金钟,总经理。被告周立国,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金冢子镇桑行村**号。被告安丘市安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滩坊市安丘市金冢子镇班家官庄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刘万春,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兴安街办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丘市下小路车管所斜对面。负责人刘永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学舜诉被告申文军、滩坊顺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滩坊市中心支公司、周立国、安丘市安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兴安街办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学舜自愿撤回对被告申文军、滩坊顺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滩坊市中心支公司、周立国、安丘市安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兴安街办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学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0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402元,其余240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