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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7472号

李攀与韩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攀,韩超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7472号原告李攀,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韩超,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攀诉被告韩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李攀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李攀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李攀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韩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