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7472号原告李攀,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韩超,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攀诉被告韩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李攀发出《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原告李攀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李攀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韩文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