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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287号之一

杨德清、罗伦告、周乐国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x清,罗伦告,周乐国,深圳市天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x清,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湘阴县**组,身份证号xx。申请执行人罗伦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组,身份证号XX。申请执行人周乐国,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洞口县**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楼,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方旺来。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杨x清、罗伦告、周乐国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1153.3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中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