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774号
申请执行人:谢建华,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吴常青,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叶红梅,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与被执行人吴常青、叶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20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26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吴常青、叶红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3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徐 浩
审判员 :张晓根
审判员 : 汪 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汪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