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871号
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森森,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卞丽娜,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凤金。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凤金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荣祥热力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车秀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朴艺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