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5民特89号
申请人: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住所地云和县金丰嘉苑11栋34-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洪,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练建东。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与申请人练建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胡旭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与申请人练建东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5月9日经浙江省云和县阳光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室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练建东一次性支付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物业费2000元,于2016年5月10日前付清;2、丽水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云和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旭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纪鸿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