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雷,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向阳,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中雷与被执行人李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阳银行存款643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