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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1-1号

李中雷与李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中雷,李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李中雷,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向阳,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李中雷与被执行人李向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阳银行存款643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逯俊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