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245号申请执行人范亚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路远,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航空三路55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辉平,男,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依据范亚娟根据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民初字第013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案款1250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1798元。但被执行人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西安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向范亚娟履行案款12656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率计算),执行费1798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法院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4执2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受偿0元,未受偿12656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阮建锋执 行 员 曹正龙
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博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