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市执字第2055号
申请执行人:杨德东,男,汉族,暂住新疆哈密市。
被执行人:于建华,男,汉族,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2015)哈中民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杨德东与被执行人于建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8474.0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案款,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杨德东与被执行人于建华于2016年5月9日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杨德东对还款协议无异议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哈中民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晖
审判员 田 仲
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蕾